何炳光:再制造品需显著标识 品质要与新品相当

2010年03月13日 12: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梁梦晚)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巡视员何炳光在接受"再制造与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通过专业化技术修复以后,再制造品在质量和性能上是要和新品一样,至少不低于新品。另外再制造品在显著位置必须做标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点击进入专题:汽车业代表谈再制造与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巡视员何炳光

  何炳光表示,再制造品是要按照新品的要求来进行管理的,同样的质量性能,同样的安全性能,同样的质保要求这是必须达到的,"如果达不到这个,我们不能说是再制造。"对于社会对再制造产业认知度比较低的问题,何炳光表示,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提出要支持机电产品的再制造开始,再制造这个词才逐步地引入到我们国家,从技术的、从管理的,但是老百姓对这一块确实是比较陌生的。所以,也希望够加大宣传力度。

  谈及如何辨识再制造产品时,何炳光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0条规定,再制造的企业必须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这实际上也是欧美等国家的通行做法,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他表示,"我们最近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个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这个标志刚刚发布,首先在我们14家试点企业当中实行,消费者看到这个标志,就知道这是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这是从法规上给予规范的,就是让老百姓要知道再制造产品是什么样的,要有一个相应的标志。同时也是让老百姓有一个选择权。"

  何炳光表示,再制造产品本身具有良好的经济性能,节约成本50%,经过一段时间的推广,消费者一定会愿意选择再制造产品。讲到标识,国外有通行的做法,在美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专门规定再制造产品的内容,具体包括三点:第一,不允许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曾经使用过的性质,要求所有再制造产品在广告、在销售发票、在产品包装和产品本身都必须清楚显著地标明它是再制造性质。第二,不允许故意隐瞒再制造厂商的相关信息。第三,不允许不当地使用修复、再制造等专用名词。应当说是非常严密的,而且是有法律规范的,"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这种机制的建立,这种法制的健全,我们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整个氛围会逐步好起来,我相信这个市场也会逐步地大起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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