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恢复为10%

2010年12月28日 17: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12月2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曹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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