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三包第二次征集意见 包修期不低于3年

2012年01月17日 16:54   来源:法制晚报   

  家用汽车“三包”第二次征集意见 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 

  汽车退换货期限拟延至60日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第二次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二稿”)并二次征求意见。二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有严重质量问题,可在60日内或行驶3000公里内退货。 

  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一稿”)。二稿相比一稿,“三包”责任加严,一稿中规定的“三包”有效期为“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而有严重质量问题退货期限为30日内。 

  这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 

  ●变化 

  拟组建“三包”争议处理专家库 

  记者注意到,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争议处理一章变动很大,按照新的意见稿,质检总局拟组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并在解决争议中引入质量仲裁检验等。 

  二稿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另外,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聚焦 

  “三包”行驶里程增至5万公里 

  记者发现,二稿和一稿相比变化较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三包责任,一稿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开始征求意见的二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在退、换货方面,一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一稿公布后,“30 日”受到广泛争议,在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中延长为“60日”: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文/记者温如军

(责任编辑:段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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