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新车当天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车险手续,按保险业通行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于是从提车到保险生效期间就产生了一段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一些新手买车,由于冲动、兴奋,往往是提车当天自己将车开走,如果当天车辆出了事故,按照惯例一般是自行承担损失。然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打破了这一惯例。
法院判决——次日生效条款无效
今年6月2日,郑州市张鹏(化名)买了一辆新车,当天下午4时,他和弟弟张越到保险公司为新车办了交强险,当场在合同上签字。哥哥有了车,张越(化名)想试试手。张鹏答应让张越开车,两人一起高高兴兴地回家。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路上,张越疏忽大意,车撞上了行人赵女士。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张越违反交通法规,负全责。
赵女士出院后,把兄弟二人和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929.87元。因为有交强险,张鹏和张越以为可以少赔点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出示的投保单上显示,保险有效期从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事故发生在6月2日下午,合同还没有生效。”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张鹏称,在合同上签字时,他并没注意到这项条款,“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提到这项”。
11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保单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未向投保人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交强险合同在投保时即生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30110.56元,张越赔偿48731.27元。张鹏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1月25日,本案主审法官王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进一步分析指出,虽然保险公司保单上显示为6月3日零时起生效,但这是一项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理应在销售时就车辆保险问题,向车主尽到足够的说明提示义务,尤其是车辆在保险尚未生效时,更应明确车辆在保险真空期的事故、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该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故本案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保险公司有赔偿义务。
记者调查——该条款成保险行规
保险行业中对保险生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记者就此向郑州市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11月28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首先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记者在表明要为车辆购买保险的意愿时,工号为1003283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办理,当记者提出能否当日生效时,“不可以,无论是购买交强险还是商业险,生效的时间都为次日零时生效,这是公司的规定。”工作人员这样回答。
随后,记者又致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号为43号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交强险生效日期为次日零时生效。记者提出,投保是否可以约定当时就生效,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这样做的。
紧接着,记者又电话咨询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个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得到的回复与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一致。
一位从事多年保险业务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公司都实行保单“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更便于操作,是保险业的行规。他坦言,从投保程序而言,保单即时生效,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这样一来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试想,有车主来投保,若想即时生效,那么就得去核查他在投保时间前有无事故;而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便于操作,保单统一以零时起算,就可以省去查证事故发生时间与具体投保时间的比对。”他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都是以投保日次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的合同,毕竟在合同零时生效前“事不关己”,谁又愿为“即时生效”操心呢?
保监会表示——投保人可约定即时生效
11月29日,记者致电河南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保险合同约定确实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存在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
这位负责人表示,早在2009年3月25日,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中国保监会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针对保险真空期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
消协呼吁——保险公司应提示风险
11月28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保监会曾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交强险可实行“即时生效”,但保监会发布的通知仅限于交强险,而目前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投保仍然是“次日生效”,对于车险投保人来说,依旧面临一段真空期。因此,投保人在为新车购买保险时,最好看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尽量不要按照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中所谓的惯例签订合同,应当主动提出约定即时生效的要求。即时生效,也就是交完保费后保险合同就生效。
陶成川秘书长还建议,有关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时,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即时生效要求,建议向消费者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告知书。该告知书可以一式两份:一份交消费者,另一份存档。该告知书内容必须详尽,不仅要对次日零时生效进行充分解释,还要将消费者在次日零时生效前提车的事故风险、法律风险、保险风险给予明确提示。保险公司如果切实做到了这些,遇上事故就可以免责。
(责任编辑:段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