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当名牌新车卖 4S店被判欺诈

2013年06月21日 15:02   来源:南方日报    成希 梁市

  欢欢喜喜从一家4S店买了一辆名牌新车,不到一个月却发现新车是二手车,之前还有2次维修的记录,广州市民张先生将4S店告上了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4S店退一赔一(退回22.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22.8万元车款),同时赔偿自己已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3万余元。白云区法院通报称,4S店构成欺诈,赔偿3.5万元,但驳回张先生要求退车等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新车竟然有2次维修记录

  张先生去年6月,到某4S店购车。经过协商,双方最终以22.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于去年6月29日签订《销售合同》。8月9日,张先生去店里提车,却发现这辆“新车”的行驶里程显示为580公里,但他当时并没有提出质疑。

  去年8月28日,张先生驾驶新购买的轿车发生事故,开车回4S店修理时,却被告知车已经建档了,并且还维修过2次。查询之后张先生发现,自己的“新车”曾售卖给他人,而原车主在使用1个月后又将该车退回。张先生马上打电话给销售员讨要说法。几天后,对方称,这辆车之前并没有上牌,不算二手车。4S店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因为当时张先生买车时,这辆车的市场售价是24.8万元,而出售给张先生优惠了2万元。而且提车时张先生已经发现车已行驶580公里,却没提出异议。

  欺诈行为成立 未构成根本违约

  张先生与4S店交涉多次无果,最终将该店告上了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4S店退回22.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22.8万元车款,同时赔偿自己已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3万余元。在白云区法院的庭审中,4S店是否构成欺诈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普通购车者而言,若在知晓所购车辆曾经出售或者被维修过,会消极影响购车者的购买意向,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4S店隐瞒了车辆曾经出售、发生事故并进行维修等重要事实,确有欺诈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得张先生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虽然4S店构成欺诈,但因为4S店所交付的车辆并无其他质量问题,其所隐瞒的事实并未影响车辆的质量和正常使用,故4S店的欺诈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仅仅是大额商品购买中的局部欺诈行为。为此,对于张先生要求退车以及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4S店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张先生购车时的优惠幅度,以及之前交通事故中4S店支付的维修费用,酌情认定4S店应赔偿张先生3.5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先生表示不满,当庭表示要求上诉。(记者/成希 实习生/梁市)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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