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库咋按“商服”收水电费

2013年07月01日 10: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杨宝学 谢正军 刘传江

  谢正军/图

  ■杨宝学 本报记者 刘传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部分市民近日向本报反映,在小区购买的用于存放私家车的自用车库,没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车库电费、水费要按照商业服务类标准收取,而供热费和物业管理费两项服务性收费,执行的则是居民生活类收费标准。“车库也是居民生活自用,为何电费与水费要按照‘商服’标准收费?”不少哈尔滨市民提出质疑。

  质疑

  自用车库与商服无关

  近日,哈尔滨市民王先生向本报黑龙江记者站反映,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鸿朗花园二期单体车库业主,今年5月,他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费时被告知,他家自用车库水、电费要按“商服”标准收取,水费是每吨5.5元,比居民正常用水费每吨多2.3元,电费是每度0.936元,而居民用电是每度0.51元。令王先生不解的是,同是车库,物业费和供暖费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居民自用车库并没有从事任何经营行为,就是存放自家车辆纯属自用,凭什么要按‘商服’标准收取水电费?”

  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小区业主左女士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她告诉记者,她是2010年购买的车库,车库在小区居民楼附近,用来存放自家车辆,但车库电费、水费也被要求按“商服”标准收取。左女士不理解,既然没用于商业服务,为什么要按“商服”标准收水电费?她认为这种收费方式不合理,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述情况在哈尔滨市是普遍现象,不少居民都对如此收费表示不理解。“居民自用车库按‘商服’收费源于计划经济年代,那个年代个人能够购买私家车的只是极少数,居民购车库大多用于经商和从事服务业。因此,当时热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均按‘商服’收取。近些年来,私家车已成为大众代步工具,购车库自用成为常态。我们的车库既不经商,又不服务经营,为啥按‘商服’收费?”网友“正义哥”在微博中这样说。

  调查

  收费标准有规可依

  记者了解到,对于物业费及供热费按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哈尔滨市相关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2011年出台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

  对于哈尔滨自用车库电费按“商服”标准收取问题,记者拨打国家电网95598热线进行咨询,其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自用车库用电被纳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进行收费,也就是说不能执行居民用电收费标准。

  记者表示,假如消费者将车库当作普通住宅使用,按什么标准收取电费?95598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这种情况,消费者可到当地国家电网营业厅申请更改收费标准。

  对于自用车库用水按“商服”标准收费问题,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传部负责人。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哈尔滨市水费收取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居民自用车库用水被纳入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进行收费。

  该负责人坦言,水价是由政府定价,相关定价规定并未对非居民用水类别进行细化,导致出现了居民反映的上述问题。

  观点

  滞后规定亟待调整

  针对上述情况,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绪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哈尔滨市对物业费和供热费两大居民服务收费都已出台新规定,要求对居民自用车库收费按普通居民生活类标准收取,但在水、电两大垄断行业,对居民自用车库收费仍按商业服务类标准进行收费,凸显垄断行业的霸气。

  王绪坤指出,汽车早已走入寻常百姓的生活,如果消费者购买车库存放私家车,没有用于商业用途,那么这种自用车库就不应该按“商服”标准收取相关水、电费用,否则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于居民自用车库按‘商服’标准收取费用,非常不合理。”北京高盛律师事务所孙威律师分析认为,从经济学来说,工商业是能产生效益的使用,所以使用成本也该相应增大,该逻辑在现代经济社会获得普遍认同。而居民自用车库并非用于商业用途,而是生活自用,按“商服”标准收取水电费自然会引起消费者的质疑和反对。

  孙威指出,上述电力及供水企业都属于垄断性企业,其收费标准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相关收费规定如果出现了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情况,就应及时作出调整,这既是商业伦理的要求,也是法治精神的要求”。

  ●相关法规

  垄断企业要受监督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责任编辑:施晓娟)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