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出台

2025-03-20 10:00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韩鑫)老旧营运货车特别是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运营年限长、使用强度大、超标排放问题突出。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

  按照《通知》,补贴资金主要支持三个方向:一是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和提前报废年限,给予1.0万元至4.5万元/辆的补贴;二是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在提前报废补贴的基础上,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还可获得2.5万元至6.5万元/辆的更新补贴,新购新能源货车还可获得3.5万元至9.5万元/辆的更新补贴;三是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以此标准计算,如报废一辆距离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以上的重型国三排放标准货车,并新购一辆4轴及以上新能源重型货车,最高可累计获得14万元的补贴。“新一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标准设置体现了鼓励引导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换代、有序推动新能源货车应用的政策导向。”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环境资源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统计,2023年末,全国拥有载货汽车1170.97万辆,其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40余万辆。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既有助于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缓解货车运力过剩问题,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发展;又有利于扩大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陈梦宇)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陈梦宇)
当前位置     汽车频道 > 滚动更新 > 正文
中经搜索

新一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出台

2025年03月20日 10:00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韩鑫)老旧营运货车特别是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运营年限长、使用强度大、超标排放问题突出。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

  按照《通知》,补贴资金主要支持三个方向:一是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按车辆类型和提前报废年限,给予1.0万元至4.5万元/辆的补贴;二是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在提前报废补贴的基础上,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还可获得2.5万元至6.5万元/辆的更新补贴,新购新能源货车还可获得3.5万元至9.5万元/辆的更新补贴;三是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以此标准计算,如报废一辆距离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以上的重型国三排放标准货车,并新购一辆4轴及以上新能源重型货车,最高可累计获得14万元的补贴。“新一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标准设置体现了鼓励引导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换代、有序推动新能源货车应用的政策导向。”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环境资源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统计,2023年末,全国拥有载货汽车1170.97万辆,其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40余万辆。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既有助于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缓解货车运力过剩问题,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发展;又有利于扩大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去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便已部署相关政策,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作为延续政策,此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政策。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

(责任编辑:陈梦宇)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