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与召回的不同

2013年01月22日 09:3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不管是汽车“三包”,还是汽车召回,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但对于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

  2.法律依据不同:汽车“三包”对销售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3.对象不同:“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针对某一个消费者而言的。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召回是针对某一类或某一群体消费者而言的活动。

  4.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

  5.约束不同:汽车“三包”明确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以及维修者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便可根据产品出现的问题,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要求其实行“三包”政策。而汽车召回是针对制造商,成本完全由汽车生产者承担,销售者和维修者要做的只是配合。

  6.解决方式不同: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

  7.期限不同:汽车“三包”是汽车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问题才予以解决。而汽车召回,对汽车发生问题的时间无限制,只要大批次产品存在同一质量问题,就在召回之列。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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