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门"警醒一:做品牌该不该遵纪守法

2014年11月27日 08:23   来源:CE.cn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品牌经营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就可能给品牌及其经营者自身都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性后果。

  广州车展期间,很多人或许已不记得雷克萨斯哪款车上市,却记得雷锋肖像和毛泽东手迹被当作新车背景,而且是在雷克萨斯汽车前格栅的轮廓线内。这不但涉嫌违反中国的有关法律,也引起众怒,还有人形象地将这一事件称为:雷克萨斯的新车“上市门”。

  

11月19日晚的现场照片之一

  最先报道这一事件的中国经济网《英雄肖像 领袖手迹 雷克萨斯还要闹哪样》发表后,受到业界内外的广泛关注。文章还被一家汽车集团收录,以提醒属下企业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另一个汽车合资公司的掌门人读后称,感谢分享,很有警示作用;还有一些媒体同仁也做了跟踪报道。

  那么,“上市门”因何发生?能不能够避免?怎样才能避免?这才是中国经济网所关注的,并愿意为此做一个较为深如、透彻的分析。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今天,我们说一说,雷克萨斯“上市门”的警示之一:做品牌该不该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日常生活中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词汇。我们常说的“法”,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与“律”相结合,就组成了人类社会中神圣的词语——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获得良好发展环境的需要。

  诞生于20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该法规于1994年10月27日制定,1995年2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 总则开宗明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进行正常的经济生活,就必须建立一定的秩序和规则,否则社会就会处于混乱状况。

  虽然来中国市场经营已经整整10年,但是,“上市门”的出现,表明雷克萨斯至少没有认真地学习或重视中国相关的法律。有人说,跨国公司被中国市场惯坏了,使他们缺乏对中国市场的清醒认识。就跨国公司而言,在中国市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缺乏对中国市场和消费者的足够尊重。因此,在心理上难免会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在中国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不高,其行为也就有恃无恐。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其“双面人”特质:在国外遵纪守法,到中国市场就“另一码事儿”了。

11月19日晚的现场照片

  品牌经营者不遵纪守法,或许并不是因为其文化素养不高,而是主观上觉得法律的用处不大,没有加以重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说,只有遵纪守法的人才能让品牌在法制化的环境中健康、持久的发展。相反,如果盲目地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仅不是什么大胆的尝试,而且是愚昧和无知的表现。这种无视法律存在、无视客观规律和实践经验的行为,不仅不会给品牌带来好的效果,也终究难逃相关法律的制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品牌经营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就可能给品牌及其经营者自身都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性后果。

  古罗马政治家、法律思想家西塞罗(《论法律》)说:“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现在,中国市场也是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在自己的国家或其他国家遵纪守法,在中国也应该一视同仁。否则,你来中国市场只是为赚钱的吗?只为赚钱的你,为什么还要让中国消费者“请叫我们雷锋”?(中国经济网汽车广州车展报道组)

  附:《英雄肖像 领袖手迹 雷克萨斯还要闹哪样》文中所述跨国公司涉嫌违法的内容:

  “雷锋肖像图案和毛泽东手书‘为人民服务’字样”,确实出现在11月19日晚,“惊世 锋行 LEXUS雷克萨斯全新中型豪华SUV NX震撼上市”发布会上,而且还被雷克萨斯标志性的汽车前格栅轮廓线框住。

  不仅如此,在该发布会上,现场演讲人在“讲述NX的保修政策的时候说‘玻璃水、刹车片这些易损件,我们全包了。不要问我们为什么,请叫我们雷锋。’”随后有文章记录到。

  在采访中,有相关法律人士认为,雷锋肖像图案和毛泽东手书“为人民服务”题词出现在上市新车的背景板上,属于商业广告行为。而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

  关于雷锋肖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据法律人士解释,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领袖手迹,以及“请叫我们雷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第一款“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第二款第五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情形”。国家工商总局曾就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具体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解释,如《关于使用已故或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处理意见的答复》等。

(责任编辑:杨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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