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3月15日讯(记者 郭跃)昨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修订,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稿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对“三包”责任进行了补充完,同时还调整了本规章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而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对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增补,也体现了政策对于消费者购车、使用、维修等方面权益的保护,以及政策的与时俱进。
具体来看,随着我国家用汽车饱有量的快速增加,关于汽车产品的维权事件频发。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汽车产品投诉情况分析》(以下简称《分析》)。《分析》显示,2018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共录入汽车产品(含零部件)投诉19283件,相比上一年下降了5.8%。
而为了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稿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具体来看,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上限不超过0.7%、下限不封底;考虑到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日期的情况,为此增加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三包”期限的规定;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同时,节省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更加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
此外,汽车市场日新月异的更迭发展,也使得原版《汽车三包规定》中的条款难以覆盖全面。因此,此次《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稿对家用电动汽车的“三包”责任进行补充完善: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能源汽车相同的部件、系统,一直属于《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消费者已经享有三包权益。
另外,《汽车三包规定》修订稿还调整了本规章的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统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郭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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