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四次修不好直接退钱
作为世界第一汽车大国,美国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经验丰富,措施严密。各州都有规定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在纽约州,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的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此外,如果车辆因为一个或者多个问题,累计因维修而无法使用的时间超过30天,消费者也将有权要求退款或者更换新车。
而在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处经过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退款或更换新车。
而在联邦一级,美国1975年颁布的《马努森·莫斯质保法》要求所有的商家,包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该法律特别规定,一旦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与厂家打官司并胜诉,厂家必须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
英国:消法帮忙无须“三包”
英国在汽车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算得上是粗放式管理了。
实际上,英国并没有把汽车看成是多么特殊的消费品,也没有类似美国的针对汽车产品退换的法案。不过,这并没有影响英国消费者维护自己购车时的权益。
2007年,一位消费者在买下一辆菲亚特之后,发现新车问题不断,而且毛病越修越多。这位消费者决定退款,尽管经销商百般不情愿,但在“贸易标准局(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威胁”下,还是乖乖地退了全款。
这位消费者的底气来自于英国1979年颁布的《商品销售法》。这部法律涵盖了英国绝大部分消费品,汽车也包含在内。
根据该法规定,产品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若产品与销售商的承诺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厂商如有疑问必须举证产品达标。
日本:不靠“三包”靠协会
在日本,没有类似汽车“三包”的政策,对汽车销售之后的维修和更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决定的。
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日本有着很具本土特色的做法: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
它的主要作用是有效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而官方也并非撒手不管。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欧洲:通行“两年保”
欧盟国家并不存在汽车“三包”服务。但根据欧盟的规定,汽车和电子产品等都有两年保修期,保修期自产品交付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发生重大问题,或者与广告宣传不符,车主可以要求维修或退货。如果产品在合理期限中无法修复或更换,客户也可以要求退货或部分退款。在有的欧盟国家,客户还可以提出补偿要求。
布鲁塞尔一家代理德国汽车的售后服务经理弗莱德里克介绍说,一般来讲,汽车本身的质量都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检验,不会存在较大问题;同时,欧洲人相对比较讲诚信。他还没有遇到车行或厂家与顾客发生重大纠纷的事。如遇到难以调解的问题,比如汽车故障无法认定哪一方负主要责任,就直接寻求司法介入。通过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技术诊断,拿出具有权威性的报告,是谁的问题就由谁负责,大家无话可说。
在不少欧洲国家,卖方往往会给客户提供延期保修,这笔费用或者是包含在售价里,或者另行收取。欧盟汽车市场一般通行延保一年的规矩。即便顾客以低廉的价格购买了“无延保”的产品,仍有最基本的“两年保”。
为更好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从2010年6月份开始,欧盟颁布实行新的机动车服务业新规,禁止汽车制造商在保修承诺中附加条件,强迫消费者只能找其指定的维修商。同时,当消费者选择独立的维修商时,汽车厂商应该一视同仁地与其分享相关技术信息,这是欧盟首次为消除制造商与授权商间的绑定协议而作出的明确法规。
成熟的召回制度是“杀手锏”
即便前面的各种措施都未能奏效,国外成熟的召回制度同样构成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汽车进行召回,至今已召回两亿多辆整车。在美销售的所有汽车品牌几乎都经历过召回案例。许多国际汽车品牌的召回,往往是从美国开始,进而扩展到全球。2009年丰田大召回就是典型例子。
日本是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欧盟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汽车召回制度。
西方国家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是依托本国通行的消费者权益法规,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而往往不需要专门的法规去约束汽车产品。(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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